我們不是奧客,我們只是想拿回屬於鉦昱翻譯社們的權益!
勞工受僱從事工作、支出勞務,僱主就應給付薪水
某公司有些不成文的規定,試用時代不支薪,懵懂蒙昧的鉦昱翻譯社為了有工作機遇,簽下了這張合約,但過後越想越不滿,固然只有幾百塊錢,但我天生就看不慣大財團欺負小老公民,查到:
<別讓本身的權益睡著了>
誰說試用期不支薪,公司不給法律幫翻譯公司討
第一個接德律風的對我說:鉦昱翻譯社們簽的合約上清晰認識打聽告知你不支薪,而你也贊成簽名了翻譯
進階版
所以豈論做多久,哪怕只有一小時,也是可以據"法"力爭
於是打電話去公司申明想拿三個小時的薪水360元
(看來我不是第一個問的,話術也回得真快,這時候我特別很是光榮本身國高中有好好唸公民,並且早猜到會這麼回了~哈哈哈)
我:當契約與司法相違背時,契約無效,就算是簽名也沒用吧?勞基法是否是有說試用期應付出酬勞呢?
那位接德律風的有小愣一下,之後隨即去問主管,最後當然是跟我申明天來拿薪水囉!
假設您不幸在這類公司上班很多天,或是跨越三個月,固然雇主說:因為你沒提早告知或是天數太少東扣西扣,甚至不給薪,照樣可使用勞基法,固然《勞基法》切實其實有劃定:對於勞工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,雖有預告時代的劃定,工作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,於離職十天前向老闆預告。
《勞基法》
本篇文章引用自此: http://blog.xuite.net/sj801109/wretch/247042646-%3C%E5%88%A5%E8%AE%93%E8%87%AA%E5%B7%B1%E7%9A%84%E6%有關翻譯的問題歡迎諮詢鉦昱翻譯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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